财产保全申请书
申请人:齐某,男,汉族,1968年5月20日生,系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库本特村村民,住新疆石河子市新石律师事务所,电话:18999733322
代理人:陈燕,石河子新石事务所律师,电话:18999733322
被申请人:赵某某,男,汉族,1969年2月22日生、住石河子市新石律师事务所,电话:18999733322
保全请求
一、请求立即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予以保全。
二、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
2012年11月24日,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布尔津地产303油葵43.44吨,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货款,此事实已经贵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(2014)石民初字第****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,因被申请人至今不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。现申请人无奈,已经诉至贵院,为保证本案将来的执行,故特向贵院提出此财产保全申请,望予以批准为盼。
此致
石河子市人民法院
申请人:
2014年4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