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 动 仲 裁 申 诉 书
(劳动者申诉)
申请人(或代表) | ||||||||||||||||||
姓名 | 石河子律师 | 身份证件及号码 | 65900119788888888 | |||||||||||||||
性别 | 女 | 民族或国籍 | 汉 | 年龄 | 43岁 | |||||||||||||
工作单位 | 新疆天宝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限限公司 | 职务(岗位) | 会计 | |||||||||||||||
地址 | 石河子市东环路124号 | |||||||||||||||||
邮编 | 832000 | 电话(手机) | 18999733322 | |||||||||||||||
被申请人 | ||||||||||||||||||
单位名称 | 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| 单位性质 | ||||||||||||||||
法定代表人姓名 | 陈燕 | 电 话 | 18999733322 | |||||||||||||||
地址 | 石河子市25小区西门三楼 | |||||||||||||||||
邮编 | 832000 | 电子邮件 | ||||||||||||||||
被申请人(第三人) | ||||||||||||||||||
单位名称 | 单位性质 | |||||||||||||||||
法定代表人姓名 | 电 话 | |||||||||||||||||
地址 | ||||||||||||||||||
邮编 | 电子邮件 |
请求事项:
一、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交纳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。
二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少发的工资共计8900元。(1400元/月X5个半月)
三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。
四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900元。
五、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8386元(详见明细表)
事实与理由:
2015年4月2日,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。工作至2015年9月17日被被申请人无故辞退,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以上的工资未付,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,特诉至贵委,望依法裁决。
此致
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申请人:
2015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