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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申诉书

(劳动者申诉)

申请人(或代表)

姓名

石河子律师

身份证件及号码

65900119788888888

性别

民族或国籍

年龄

43岁

工作单位

新疆天宝康地生物技术有限

限限公司

职务(岗位)

会计

地址

石河子市东环路124号

邮编

832000

电话(手机)

18999733322

被申请人

单位名称

新疆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

单位性质


法定代表人姓名

陈燕

电  话

18999733322

地址

石河子市25小区西门三楼

邮编

832000

电子邮件


被申请人(第三人)

单位名称


单位性质


法定代表人姓名


电  话


地址


邮编


电子邮件


请求事项:

一、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交纳2015年422015年9月17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。

二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2日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少发的工资共计8900元。(1400元/月X5个半月)

三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。

四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900元。

五、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2日2015年9月17日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8386元(详见明细表)

事实与理由:

201542日,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。工作至2015917日被被申请人无故辞退,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以上的工资未付,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,特诉至贵委,望依法裁决。

此致

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
 

申请人:

2015910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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